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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策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医保发〔2019〕28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原则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按照分类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实行公平的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使“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一)项目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二)项目设立权限。“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技术和本地区实际设立。医疗机构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延伸并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各市医疗保障局受理,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集中审核确定。西安市内省属省管、中央在陕及军队公立医院申请立项收费的,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时,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三)项目设立条件。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的“互联网+”方式、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能够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四)不纳入的项目。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要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书面告知所在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内省属省管、中央在陕、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医保支付政策

(一)确定医保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协议管理备案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同时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障患者价格权益

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不以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差别化价格标准。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力度,对于医疗机构存在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不公平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采取约谈告诫、要求整改等方式予以约束,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检查执法部门。

六、加强价格监测监督和舆论引导

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解读价格和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