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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药协会章程(20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陕西省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省内医药、医药包装、医疗器械、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近经济组织及相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的法人组织或个人自愿组成的,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沟通企业和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战略”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医药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以服务为宗旨,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全省医药行业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建立健全信息统计体系,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二)积极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提出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规划建设的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协调、协商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四)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以及全行业发展动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行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革和加强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组织全省医药、医药包装、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交易会、展销会。开展行业人才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协作,促进医药现代化管理,提高产业人员整体素质;

(六)开展新药申报、产品移植、改造、新产品专利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及协调咨询工作;

(七)加强与国内外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医药经济、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济实体活动。

(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医药、医药包装、医疗器械、保健品生产和经营以及为其配套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关科研单位,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和个人,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3-5人,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不得同时兼任协会负责人和理事。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协会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需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人,但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从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三十二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财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一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表决审议。

四十二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三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8年12 月2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